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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差勤管理及辦公紀律查核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10058202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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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飭辦公紀律,落實員工勤惰管理,提昇政府行政效能與為民服務品質,型塑優質機關組織文化。

二、依據:

(一)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二)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人事機構抽查公務人員勤惰管理及辦公情形應行注意事項。

(三)南投縣政府員工上班及出差管理要點。

三、實施對象: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含技工、工友、駕駛、臨時、約用、短期、約聘僱人員)。
四、實施方式:

(一)本府人事處對於出勤異常機關(學校)單位應隨時派員抽查。

(二)本府人事處應對本府各單位不定期派員抽查,每月至少2次,每月抽查比例應達員工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應對本機關學校內部單位及附屬機關,不定期派員抽查,每月至少2次,每月抽查比例應達員工總人數四分之一以上。

五、查核項目:

(一)出勤及差假管理情形:

1.員工在上班時間內,除依規定程序申請公差或請假者外,均應依照規定辦公時間到勤。無故不在勤、遲到或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有虛偽造假情事者,以曠職論處。但有正當職務上之理由,經簽報核准者得不在此限。

2.機關(學校)人事單位應指定專人管理員工差勤與簽到(退)事項,如發現有異常,應立即處理。查勤人員應本公正客觀態度,依規定執行相關作業。查勤結果應作成紀錄陳核(請參考附表),於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應將擅離工作崗位、曠職、遲到、早退人員及待改進事項,請單位(機關)主管(首長)追蹤督導考核至改善為止。

       3.員工如有加班及出差者,應依業務需要覈實辦理,並得由其主管視需要,稽核加班及出差人員之實際工作情形,各單位(機關)主管(首長)派遣出差人員,應嚴格審核申請出差案件,並以必須實地前往者為限,凡可以電話或文書處理者,不得派遣出差。

          4.員工經奉派參加各項研習或會議,擅自不參加或中途無故退離者,一經查獲若無正當理由,將函請該機關或學校以曠職論處。

       5.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首長如有差假應於「差勤電子表單系統」線上覈實申請, 本府亦將不定期網路抽查檢核。

(二)辦公紀律及秩序維護:

1.員工上、下班不得有預簽或代簽到、代刷卡等情形,如有違反者,除本人應予曠職半日登記外,代簽或代刷卡者,亦依規定議處。

2.員工簽到或刷卡後,於辦公時間內,不得再外出用餐、購物、買菜、或處理私人事務。

3.嚴禁上班時間及午休時間喝酒(員工中午餐敘聯誼請儘量以茶或飲料代替)。

4.嚴禁於辦公場所及執行職務時抽煙、嚼食檳榔、賭博、上網觀看股票、色情網站、下載影片、玩遊戲軟體及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等情事。

5.員工於上班時間應配帶識別證,以方便民眾辨識及公務
         之洽辦。

6.機關學校設有員工餐廳或伙食團者,員工應依規定時間
       前往用膳。
六、考核獎懲:
(一)編制內公教人員如經查有違反差勤管理及辦公紀律規定之情節者,應確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南投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與其他有關考核(獎懲)規定予以適當之懲處。
(二)約聘(僱)及臨時人員經查獲有違反差勤管理及辦公紀律之情節者,除依規定簽請議處外,應列入年終考核紀錄,並作為次年是否續聘(僱)之重要參據。
(三)同一單位經連續查獲員工出勤異常情形三次以上者,其直屬主管及單位(機關)主管(首長)應連帶負監督不周責任,對於無法掌握所屬員工出勤及工作狀況之單位主管,應列入年終考績之參據。
(四)各單位(機關)主管(首長)應注意員工上班出勤與辦公紀律,本府對所屬各機關學校於年度內經派員查核其差勤管理及辦公紀律,成效績優單位,得簽請機關首長獎勵,或列入平時考核紀錄及年終考績之參據。
七、其他: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需要,參照本措施另訂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