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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推動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投衛局醫字第1010300274號 函
法規體系: 衛生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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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條第五款規定,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考量家庭暴力施虐者,其本身往往多伴隨有經濟、就業問題,為避免其因經濟負擔無法至醫療機構接受完整治療,而造成暴力行為持續重演,並補助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執行機構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落實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並設有精神科門診或精神科病房者。

(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者。

(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藥癮戒治醫療機構。

(四)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

三、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得依其專業人力與執行能力,執行下列各款處遇計畫項目,並得合併數項目為之:

(一)認知教育輔導。

(二)心理輔導。

(三)精神治療。

(四)戒癮治療。

(五)其他輔導、治療。

四、服務對象:法院裁定必須接受處遇計畫之家庭暴力加害人。

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結案:

(一)完成法院裁定之處遇計畫。

(二)個案死亡。

(三)個案居住地設籍地搬遷他處。

(四)個案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違反保護令罪遭移送。

(五)個案明顯於保護令期間內無法完成處遇,且保護令期限無法延長。

六、補助項目:

                           

        

說明(單位/元)

一、酒、藥癮門診治療

依行政院衛生署酒癮戒治處遇服務方案補助

二、酒、藥癮住院治療

依行政院衛生署酒癮戒治處遇服務方案補助

三、心理治療

合乎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規定之病例與病名之各項「精神醫療治療費」由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

四、精神治療

合乎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規定之病例與病名之各項「精神醫療治療費」由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

五、團體認知教育輔導

1、個案數達二人以上時,團體帶領最高每次二名講師,講師費每人每小時新台幣一千六百元。

2、個案數未達二人,個別帶領每次一名講師,講師費每人每小時三百元。 

六、個別認知教育輔導

輔導員每次出席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

 

七、申請程序:

(一)機構應每季提出申請補助費用檢送核銷相關文件(家暴加害人簽到表、印領清冊、領據)經南投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審核無誤後核付。

(二)機構務必應至內政部家庭暴力、性侵害暨兒童少年保護資訊系統登錄家暴加害人處遇紀錄,經衛生局審核無誤後核付,無登錄紀錄者,不予核付。

(三)機構如有虛報、浮報補助費用或其他不符規定事宜,衛生局得隨時終止合約。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