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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溫泉標章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901963470號
法規體系: 觀光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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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審查及製發溫泉標章之規費收取
               事宜,特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本縣溫泉管理自
治條例第三十七條
               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第三條    溫泉使用事業者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七條規定,向本府申請發
                給溫泉標章標識牌,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四條    溫泉使用事業經本府審查合格發給溫泉標章標識牌者,應繳納溫泉標
                章標識牌費新臺幣二萬元;申請換發或補發者亦同。

第五條    溫泉使用事業僅申請換發或補發溫泉標章標識牌上之說明牌 者,應繳
                納說明牌費新臺幣五千元。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