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年滿六十五歲,設籍並實際居住南投縣,並符合以下資格:
一、本縣列冊低收入戶。
二、本縣列冊中低收入戶。
三、本縣列冊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四、請領老人農民福利津貼者檢具財產所得送審符合中低收入資格
者。
第 三 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一、住宅工程改善:屋頂、廚房、浴廁、地板、牆壁粉
刷等改善工程。
二、生活設施設備改善:廚房、衛浴、客廳臥室等居家
生活設施之更新或添置(不含電器用品)。
第 四 條 申請修繕項目不符合建築及室內裝修等相關規定者,不
予補助。
第 五 條 申請修繕之住屋補助額度以修繕內容覈實核定,五年內
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同一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第 六 條 申請補助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
公所提出:
一、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地籍謄本。
三、證明文件:
(一)實施建築管理前:
應備下列文件之一:
1.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
2.戶口遷入證明。
3.完納稅捐證明。
4.接水或接電證明。
(二)實施建築管理後:
應備下列文件之ㄧ:
1.建築物使用執照。
2.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
四、中低收入證明書或老人生活津貼核定證明書或請領
老人農民福利津貼者檢財產所得證明。
五、預備修繕處照片。
六、修繕工程估價單(請詳填:品名、材質、規格、數
量、單價、金額、及使用於何處)。
申請者無償使用他人房屋者,應另備下列文件:
一、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二、無償供申請人使用切結書。
第 七 條 申請案件由鄉(鎮、市)公所初審合格後函送南投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依申請之先後次序由本府核定補助額度後
函文通知,始得進行施工改善,未經核定自行辦理改善者不予補
助。
第 八 條 修繕完竣應檢附下列文件,由鄉(鎮、市)公所函送本
府核撥補助款:
一、支出憑證。
二、修繕前、中及修繕完成照片(ㄧ式二份)。
三、施工明細表。
四、申請人領據。
五、本府核定函影本。
第 九 條 申請人應配合本府或鄉(鎮、市)公所派員實地勘查住
屋修繕之需求、過程或成果。
第 十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辦理,當年度經費用
罄即停止受理申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