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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社工人身安全風險管理與危機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工婦幼字第09902422170號
法規體系: 社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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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辦理本縣家暴及性侵害防治社工人員(以下簡稱社工人員)人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風險係指存在於與社工人員工作有關的環境中可能遭受之騷擾、威脅、恐嚇或攻擊等影響人身安全的風險;危機係指社工人員在與工作有關的環境中發生上述情事,對其身心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傷害。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包含本府所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所屬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之機關(構)及受本府委託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民間單位之社工人員。

四、為保障社工人員人身安全,本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預防危機發生:

1.自行或督導所屬提供保障社工人員人身安全之軟硬體設施資源。

2.擬訂通報機制、危機處理計畫並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3.規劃辦理職前、在職訓練。

4.每年於本縣家庭暴力性侵害暨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提報執行情形。

(二)風險預測:

1.發展或運用風險檢測工具隨時檢視具風險個案。

2.建立預警制度。

(三)危機處理:
             
1.受理通報案件後,立即採取有效之安全措施確保社工人員人身安全,
                 案情重大者應由各相關單位指派適當人員成立專責處理小組,以本府
                 秘書長以上人員為召集人。

2.專責處理小組,工作事項如下:

               (1)評估社工人員需要,於三天內提出安全計畫。

 (2)協調警察機關協助人身安全維護及事件調查事項。

      3)適時對內外部利害關係人,進行有關該危機事件、可能後果及處
                         理方法之溝通,以避免危機擴大。
               
4)相關處理情形即時提報當次本縣家庭暴力性侵害暨性騷擾防治委
                         員會檢討、追認。

   3.指定發言人對外說明經過與處理情形,期間應注意維護當事人隱私與權益,並明確宣示政府對於保護社工人員與家庭暴力、性侵害被害人人身安全之決心。

(四)復原:

1.  對於社工人員進行關懷慰問。

2.  提供心理諮商及維護其身心健康之協助。

3.  協助提供法律訴訟資源。

五、本府委託民間單位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應考量前點所列各項內容提供必要經費。

六、社工人員因執行職務有受到對其身心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傷害之虞,本府應協助請求相關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