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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污水下水道可容納下水水質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 09902457090 號
法規體系: 工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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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下水道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第二條        下列物質禁止排入下水道:

(一)汽油、苯、揮發油、溶劑、燃料油、或其他會發生燃燒或爆炸之物質。

(二)廚餘或廢物未完全磨碎,尺寸大於一公分者。

                (三)瀝青、動物屍體、砂、灰、泥、稻草、鋸屑、金屬、玻璃、羽毛、破布、塑膠製品、廢料、焦油、木材、毛髮、紙製品及其他固體或膠狀物質足以影響下水道之水流或相關處理設備者。

                  (四)放射性物質。

                      () 經政府公告禁止之物質。

第三條        本標準之水質項目及限質如附表。

前項附表未列之水質項目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放流水標準為上限。

超過第一項附表限值之廢水,事業單位應在排入下水道前,自行預先處理,否則不得排入下水道。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