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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00108743號
法規體系: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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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依娛樂稅法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本縣娛樂稅徵收率規定如下:

一、電影、外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本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零點五。

二、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課徵百分之十。

三、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百分之一。

四、各種競技比賽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五、舞廳及舞場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六、高爾夫球場課徵百分之五。

七、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課徵百分之十。

八、動力飛行器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九、機動遊艇課徵百分之零點一。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娛樂項目於南投縣政府文化局(演藝廳)及各鄉鎮、市)文化或藝文活動中心演出者,其徵收率減半課徵。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