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依娛樂稅法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本縣娛樂稅徵收率規定如下:
一、電影、外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本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零點五。
二、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課徵百分之十。
三、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百分之一。
四、各種競技比賽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五、舞廳及舞場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六、高爾夫球場課徵百分之五。
七、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課徵百分之十。
八、動力飛行器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九、機動遊艇課徵百分之零點一。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娛樂項目於南投縣政府文化局(演藝廳)及各鄉(鎮、市)文化或藝文活動中心演出者,其徵收率減半課徵。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