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各管理機關加強處理經管財產,提高縣有土地使用效能,以減少閒置或低度使用之情形,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 本處理原則所稱閒置土地,係指無計畫使用或短期內無使用計畫或依其使用計畫短期內尚無須使用之空地、未依預定計畫或用途使用之土地及徵收或價購逾二年尚未開闢之土地。所稱低度利用土地係指用途廢止,尚無計畫使用之土地或收回眷舍不再分配員工使用之土地。
三、 有前點情形之土地,依下列處理方式辦理:
(一)、管理機關如確無需使用,得依南投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依其性質移交有關單位接管,或洽請其他需使用單位接管。但其為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商業區、住宅區或非都市土地編定用途為可供建築用地者,並應依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再行移交。
(二)、管理機關將基地整平作為臨時停車空間。
(三)、管理機關依南投縣縣有閒置土地巡查作業要點規定,得徵詢村(里)長、附近居民、社區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熱心公益團體認養。
四、 管理機關依前點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實地查核使用情形,並作成勘查表送主管機關(財政處)彙整,如有被占用,應依南投縣縣有土地被占用處理辦法規定處理,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派員複查之。
五、 管理機關對於經管財產使用績效優良之人員,得依規報請本府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