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001103940號 令
法規體系: 建設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本辦法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主管機關:在縣為南投
             縣政府;
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第 三 條    市場零售物品攤(鋪)位分類如下:

一、農產品類:青果、蔬菜、花卉、水產、禽畜、糧食等類及其加
                           工品。

二、百貨類:服飾、五金製品、玩具、裝飾品、日用百貨等用品。
                  
三、飲食類:各種冷、熱飲食品及烘焙食品。

四、其他類:凡不屬以上三類,經主管機關同意進入市場營業者。

第 四 條    市場攤(鋪)位,應編列號數及牌號。

第 五 條    攤(鋪)檯及供出售之物品應排列整齊,並不得超越攤(鋪)位界線或佔用通道。

第 六 條    主管機關辦理新建市場攤(鋪)位申請時,應保留一定比率予身心障礙者,其保留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已開業市場賸餘之空攤(鋪)位,亦應比照辦理。

第  七 條    市場營業不得逾主管機關規定之時間。
                
市場公休日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休日嚴禁營業使用,並全面徹底清掃消毒。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