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主管機關:在縣為南投
縣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第 三 條 市場零售物品攤(鋪)位分類如下:
一、農產品類:青果、蔬菜、花卉、水產、禽畜、糧食等類及其加
工品。
二、百貨類:服飾、五金製品、玩具、裝飾品、日用百貨等用品。
三、飲食類:各種冷、熱飲食品及烘焙食品。
四、其他類:凡不屬以上三類,經主管機關同意進入市場營業者。
第 四 條 市場攤(鋪)位,應編列號數及牌號。
第 五 條 攤(鋪)檯及供出售之物品應排列整齊,並不得超越攤(鋪)位界線或佔用通道。
第 六 條 主管機關辦理新建市場攤(鋪)位申請時,應保留一定比率予身心障礙者,其保留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已開業市場賸餘之空攤(鋪)位,亦應比照辦理。
第 七 條 市場營業不得逾主管機關規定之時間。
市場公休日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休日嚴禁營業使用,並全面徹底清掃消毒。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