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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消管字第1080027829號 函
法規體系: 消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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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災害防

    救會報事務,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南投縣災害防救辦

    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本縣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二)結合本縣民防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辦理相關災害整備事項

       

  (三)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研擬與研修等相關事宜。

  (四)協助本府各機關災害整備、應變、復原作業之標準作業流程之規

        劃。

  (五)本府災害防救相關法規之研擬與修正建議。

  (六)本府災害防救業務之協調及整合。

  (七)災害辨識、危險度評估及災害境況模擬之推動。

  (八)配合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災害預警、監測、通報及決策系

        統之推動。

  (九)平時安全與重大災害防治應變訓練之規劃及防救災教育宣導之督

        導。

  (十)本縣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與檢討。

  (十一)本縣防救災資源物資整備與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十二)災後調查與復原策略之整合及督導。

  (十三)辦理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及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年度災害防

          救業務訪評、演習等交辦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本縣減災、整備、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災害防救事

          項之協調、整合、規劃及督導。
 

三、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本府副縣長兼任,承縣長之命,綜理本辦公

    室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由秘書長兼任,襄助

    主任處理本辦公室事務;本辦公室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縣長指派本府

    參議或秘書兼任,執行本辦公室事務。
 

四、本辦公室所需人員由本府各相關局處指派人員兼辦,業務執掌及編制

    另定之(如附件一)。平日減災整備由消防局、原民局、農業處、民

    政處、工務處、建設處、社會及勞動處或由執行秘書指定之局處派員輪值,

    並得邀集協力機構、專家諮詢委員、後備指揮部、聯勤兵整中心或相

    關機關進駐。
 

五、災害發生階段,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後,相關應變工作移由本

    縣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揮運作。
 

六、災後復原階段,回歸本府相關局處職掌辦理,本辦公室負責整合及督

    導。
 

七、為推動本縣防救災業務,本辦公室以每二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惟邀請專家諮詢委員之相關費用支給

    (如出席費交通費稿費等),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

    支給規定」或「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辦公室推動各項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各相關局處於年度預算額度

    內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