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災害防
救會報事務,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南投縣災害防救辦
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本縣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二)結合本縣民防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辦理相關災害整備事項
。
(三)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研擬與研修等相關事宜。
(四)協助本府各機關災害整備、應變、復原作業之標準作業流程之規
劃。
(五)本府災害防救相關法規之研擬與修正建議。
(六)本府災害防救業務之協調及整合。
(七)災害辨識、危險度評估及災害境況模擬之推動。
(八)配合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災害預警、監測、通報及決策系
統之推動。
(九)平時安全與重大災害防治應變訓練之規劃及防救災教育宣導之督
導。
(十)本縣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與檢討。
(十一)本縣防救災資源物資整備與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十二)災後調查與復原策略之整合及督導。
(十三)辦理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及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年度災害防
救業務訪評、演習等交辦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本縣減災、整備、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災害防救事
項之協調、整合、規劃及督導。
三、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本府副縣長兼任,承縣長之命,綜理本辦公
室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由秘書長兼任,襄助
主任處理本辦公室事務;本辦公室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縣長指派本府
參議或秘書兼任,執行本辦公室事務。
四、本辦公室所需人員由本府各相關局處指派人員兼辦,業務執掌及編制
另定之(如附件一)。平日減災整備由消防局、原民局、農業處、民
政處、工務處、建設處、社會及勞動處或由執行秘書指定之局處派員輪值,
並得邀集協力機構、專家諮詢委員、後備指揮部、聯勤兵整中心或相
關機關進駐。
五、災害發生階段,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後,相關應變工作移由本
縣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揮運作。
六、災後復原階段,回歸本府相關局處職掌辦理,本辦公室負責整合及督
導。
七、為推動本縣防救災業務,本辦公室以每二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惟邀請專家諮詢委員之相關費用支給
(如出席費交通費稿費等),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
支給規定」或「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辦公室推動各項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各相關局處於年度預算額度
內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