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南投縣政府為因應全球化潮流,提升為民服務,並規範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所有權人)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內容,以本縣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之土地建物登記資料為準。
三、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內容如下:
(一) 所有權人中、英文姓名及護照別名。
(二) 所有權人出生日期。
(三) 所有權人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四) 土地標示:地段、地號、面積、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
(五) 土地所有權:登記日期、權利範圍、權狀字號。
(六) 建物標示:地段、建號、建物門牌。
(七) 建物所有權:登記日期、權利範圍、權狀字號。
土地、建物之他項權利及土地建物所有權部之其他登記事項,不予顯示。但不予顯示之部分,應予註記。
四、申請人以所有權人為限。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經地政事務所當場審核無誤後受理之。
(一) 所有權人親自申請者:
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如附表一)、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及護照影本(若無者免附),身分證明正本於繳驗後發還申請人,並於影本之文件上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者:
1.所有權人因故無法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請時,除檢具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護照影本(無者免附)外,應另填具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在此限。
2.代理人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影本,身分證正本於繳驗後發還申請人。
3.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驗證;在中國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五、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如附表一;證明格式採A4謄本用紙,如附表二。
六、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可參酌附表三之資料來源填載。
七、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應填載之英譯文字,以漢語拼音為原則。
八、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時,得先列印申請標的之公務謄本附案;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資料以該公務謄本之核發日期為準。
九、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核發。
十、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工本費以每張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十一、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之歸檔,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