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各地政事務所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10001364260號 函
法規體系: 地政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一、南投縣政府為因應全球化潮流,提升為民服務,並規範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所有權人)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內容,以本縣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之土地建物登記資料為準。

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內容如下:

(一)    所有權人中、英文姓名及護照別名。

(二)    所有權人出生日期。

 (三) 所有權人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四) 土地標示:地段、地號、面積、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

 (五) 土地所有權:登記日期、權利範圍、權狀字號。

 (六) 建物標示:地段、建號、建物門牌。

 (七) 建物所有權:登記日期、權利範圍、權狀字號。

土地、建物之他項權利及土地建物所有權部之其他登記事項,不予顯示。但不予顯示之部分,應予註記。

四、申請人以所有權人為限。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經地政事務所當場審核無誤後受理之。

 (一) 所有權人親自申請者:

      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如附表一)、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及護照影本(若無者免附),身分證明正本於繳驗後發還申請人,並於影本之文件上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者:

       1.所有權人因故無法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請時,除檢具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護照影本(無者免附)外,應另填具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在此限。

       2.代理人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影本,身分證正本於繳驗後發還申請人。

       3.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驗證;在中國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五、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如附表一;證明格式採A4謄本用紙,如附表二。

六、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可參酌附表三之資料來源填載。

七、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應填載之英譯文字,以漢語拼音為原則。

八、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時,得先列印申請標的之公務謄本附案;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資料以該公務謄本之核發日期為準。

九、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核發。

十、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工本費以每張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十一、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之歸檔,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