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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各單位服務態度考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計服字第 10001814350 號 函
法規體系: 計畫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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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南投縣政府998月份第一次縣務會議縣長工作指示事項。

二、目的:為加強與洽公民眾之溝通,建立親切的服務態度,強化本府員工禮貌服務精神,提升服務品質,落實以顧客為導向之服務觀念,塑造本府良好服務形象。

三、實施對象:本府各單位及本府全體員工。

四、考評委員會組織:成立考評委員會,委員由本府人事處、政風處、行政處、計畫處指派科長以上人員擔任,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計畫處處長為副召集人,並簽報 縣長核定。

五、評分指標及比重:分為單位及個人兩部分。

  () 單位部分:

1.         服務態度滿意度問卷調查:以至本府洽公之民眾為調查對象;調查表如後附件一;佔百分之二十。

2.         電話禮貌:以每月本府對各單位實施電話禮貌測試成績為主要依據;佔百分之十。

3.         民眾反應:含人民陳情、民意信箱….等民眾反應服務態度案件;佔百分之十。

4.         輿情反應:各傳播媒體報導、輿情反應;佔百分之十。

5.         實地考評:由考評委員每年五~六月、十一~十二月至各單位實地查證為民服務情形(考評項目表如附件二);佔百分之五十。

() 個人部分:由各單位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自行初評,擇優推薦乙名並填具「服務態度績優事蹟表」送至考評委員會辦理複評,其考評項目及評分標準如下:

1.                    工作服務態度及禮儀:佔百分之四十。

2.         電話服務禮貌及品質:佔百分之二十五。

3.         是否善盡代理人責任:佔百分之十五。

4.         服裝儀容是否整潔得宜:佔百分之十。

5.         民眾反應意見情形:含民眾反應服務態度案件及服務態度滿意度問卷調查等,佔百分之十。

六、評分時間及方式:

() 評分時間:總考評時間為每年一月及七月;考評期間分為每年一月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

() 評分方式:

1.         單位部分:前點第一款第一至四目評分指標以考評期間由計畫處為民服務科彙整具體案件為主要評分依據並交由考評委員併同審查;第五目評分指標則以考評委員每年五~六月、十一~十二月至各單位實地查證為民服務情形為主要評分依據。

2.         個人部分:由各單位推薦乙名參加複評;考評委員依據各局處所送之「服務態度績優事蹟表」及相關服務態度佐證資料進行複評。

七、獎懲方式:

() 單位部分:成績評列前三名之單位,由本府頒發獎狀表揚;成績連續二次列後三名之單位,則請各該單位於縣務會議提出檢討報告。

() 個人部分:成績評列前三名之個人,除由本府頒發獎狀表揚外,另以第一名記功乙次;第二名嘉獎二次;第三名嘉獎一次方式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