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管理,特依據南投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5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考核範圍為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寬十公尺以上市區道路。
三、本府排定每年2月至3月考評各鄉(鎮、市)公所平時養護道路執行狀況,並得視業務需要提前或延後辦理。
四、 考評小組由本府工務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及當然委員,本府工務處副處長及技正擔任副召集人及當然委員,其餘考評委員由本府地政處、建設處及工務處交通工程科及土木工程科各派一人擔任。
前項考評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及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為主持。
五、 本要點之考評項目、內容、評分標準詳如市區道路養護考評項目及權重表(附件1)。
六、 考評成績優異者,本府將函請該(鄉、鎮)市公所對相關單位主管及人員予以敘獎,並於年度補助該鄉(鎮、市)公所時得予以增加工程經費額度辦理該鄉(鎮、市)之道路養護工程;另考評成績未達八十分之鄉(鎮、市)公所本府將加強督導並予以酌減工程經費額度。考評結果記載於市區道路養護及管理評分總表(附件1),並彙整保存,便於長期追蹤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