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及配合民事保護令之裁定,特依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六點規定成立南投縣家庭暴力相對人評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 本小組由南投縣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綜合規劃組組長擔任召集人,並遴聘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觀護人共同組成之。
三、 本小組執行任務如下:
(一) 家庭暴力相對人受治療或輔導之評估。
(二) 處遇計畫之建議。
(三) 法院囑託評估事宜之受理。
(四) 其他有關相對人評估事項。
四、 小組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由召集人召開,必要時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與會人員應對會議內容盡保密之責,不得對外透漏。
五、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中心之綜合規劃組辦理,小組之作業方式與流程如下:
(一)應依相對人之身心狀況,視其有無精神異常、酗酒、濫用藥物、
人格違常或行為偏差等及其與家庭暴力有無因果關係,評估相對
人應否接受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並作成處遇計畫建議書。
(二)對於法院所送相對人相關資料,囑託進行書面評估者,小組委員
應即進行書面審查,作成處遇計畫建議書。
(三)小組委員應於評估之日起三日內,將處遇計畫建議書送交綜合規
劃組。
六、 小組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支領評估費用,每次每位委員評估費用為新臺幣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