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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施設障礙物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工道字第10002087020號 函
法規體系: 工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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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本縣下水道系統用戶接管率,如期推動下水道系統工程,特訂定本原則。
二、    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施工範圍內用戶(以下簡稱用戶),應留設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施工及維護管理空間(以下簡稱施工空間)以供作業。
三、    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施設障礙物(以下簡稱施設障礙物)指於前點法定施工空間內有妨礙施工、維護之設施或設備者;如其屬違章建築部分,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認定。
四、    本府處理施設障礙物採柔性勸導為主,用戶若願配合自拆施設障礙物,則以拆除範圍足供作業施工空間即可,而未配合自行拆除者,則將原有違建一併查報拆除,拆除後所發生危險事故責任,仍依可歸責程度判定,建物修復費用概由用戶自負。
五、    因可歸責於違建拆除業者事由,造成用戶合法建物受損或影響第三人權益者,由拆除業者負修補復舊原狀之責任,本府對其亦保有求償權。
六、    施設障礙物處理作業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施工單位應於施作用戶接管工程前三十日辦理用戶接管說明宣導會,並會同當地村里長逐戶張貼施工通知單,以告知留設施工空間及自行拆(排)除障礙物期限,同時與發生疑義用戶進行協調溝通。
(二)    施工前接管用戶仍未留設施工空間者,則由本府工務處(下水道科)專簽拆除違建範圍,並彙整列冊交由鄉鎮市公所完成查報作業,移本府建設處辦理認定違建及確認補照事宜,俟本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執行拆除作業完畢後,再移下水道科辦理拆除成果並銷案,其處理流程如附表所載
(三)    工程竣工後如施工空間再行增建違章建築者,由下水道科移請使用管理科依據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