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道路挖補及修復業務,特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設置南投縣道路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特種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管線單位、私人、公民營公司、團體繳交代辦各類管線(路)埋設及挖補工程、瀝青混凝土路面修補、人(手)孔蓋調整(降)等改善工程費用。
二、政府補助及協助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收入。
五、市區道路條例規定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應於本府公庫代理機構設立南投縣道路基金專戶存儲。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代辦各類管線(路)埋設及挖補工程。
二、代辦各類管線工程柏油路面補修。
三、道路刨除、翻修、封層工程。
四、道路路容整修改善及綠美化。
五、道路人(手)孔蓋升降、標線繪製等交通改善工程。
六、各項代辦工程之管理費。
七、辦理道路挖補修復所需設備費、業務費及人事費。
八、道路及橋樑之調查及檢測補強改善工程。
九、其他有關道路管理工作或獎勵金。
第六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並將其餘存權益解繳縣庫。
第七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公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應準用本辦法設立道路基金,以推動道路挖補及修復業務。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