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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002193040號 令
法規體系: 工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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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道路挖補及修復業務,特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設置南投縣道路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特種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管線單位、私人、公民營公司、團體繳交代辦各類管線(路)埋設及挖補工程、瀝青混凝土路面修補、人(手)孔蓋調整(降)等改善工程費用。

二、政府補助及協助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收入。

五、市區道路條例規定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應於本府公庫代理機構設立南投縣道路基金專戶存儲。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代辦各類管線(路)埋設及挖補工程。

二、代辦各類管線工程柏油路面補修。

三、道路刨除、翻修、封層工程。

四、道路路容整修改善及綠美化。

五、道路人(手)孔蓋升降、標線繪製等交通改善工程。

六、各項代辦工程之管理費。

七、辦理道路挖補修復所需設備費、業務費及人事費。

八、道路及橋樑之調查及檢測補強改善工程。

九、其他有關道路管理工作或獎勵金。

第六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並將其餘存權益解繳縣庫。

第七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公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應準用本辦法設立道路基金,以推動道路挖補及修復業務。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