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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縣有不動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財產字第1000321873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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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縣有不動產產籍管理,增進業務效能,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作業程序所稱不動產,指縣有公用、非公用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三、本作業程序所稱產籍管理,指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分別於財產管理系統建立產籍資料,辦理異動,運用資料統計、管理、檢核。

四、本作業程序所稱主管機關為南投縣政府財政處;管理機關(單位)為直接使用機關(單位)。

五、管理機關(單位)對所經管之不動產應依據登記謄本或權狀、使用執照、核准撥用、移接清冊等相關憑證,辦理財產管理系統資料登錄。

六、土地產籍資料內容如下:

(一)地籍資料:以地政機關之土地登記資料為主,其資料項目包括整筆土地面積、都市土地使用分區、非都市土地編定用途、使用地類別、登記原因(標示)(所有權)、登記日期(標示)(所有權)、登記原因發生日期、權狀、權利範圍、權利範圍面積、公告地價、申報地價、公告土地現值、其他登記事項。

(二)財產資料:依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類、項、目、節、號編之,其資料項目包括財產編號、財產名稱。

(三)管理資料:以接管、使用、收益、處分之資料為主,其資料項目包括財產來源、取得日期、取得文號、是否公用、公用區分、土地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原管理機關、使用關係、使用單位、使用面積、原管理單位、管理單位。非公用土地租(占)用使用人、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住址、核准機關、核准日期、核准文號、租賃契約字號及其起迄日期、帳面價值、售價、租金、租金率、使用補償金等。

(四)地上物資料:以勘查單位勘查該筆土地之地上物資料為主,其資料項目包括地上物權屬、地上物用途、地上物狀況、地上物所有人、使用本筆土地面積。

七、建築改良物產籍資料內容如下:
(一)建物資料:以地政機關之建物登記資料為主,其資料項目包括建物門牌、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騎樓面積、建物總面積、主要用途、主要建材、最低使用年限、建物層數、地上樓層數、地下樓層數、建築完成日期、登記日期(標示)(所有權)、登記原因(標示)(所有權)、登記原因發生日期(所有權)、權利範圍、權利範圍面積、權狀、房屋課稅現值、房屋稅。
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依移接清冊或實際勘查情形,就前述項目資料,以暫編建號方式辦理建檔。
(二)財產資料:依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類、項、目、節、號編之,其資料項目包括財產編號、財產名稱。
(三)管理資料:以接管、使用、收益、處分之資料為主,其資料項目包括財產來源、子財產來源、取得日期、取得文號、是否公用、公用區分、土地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原管理機關、使用關係、使用單位、使用面積、原管理單位、管理單位。非公用房屋租占用使用人、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住址、核准機關、核准日期、核准文號、租賃契約字號及其起迄日期、帳面價值、租金、使用補償金、售價、計價方式等。

(四)基地資料:以勘查單位勘查該棟建築改良物之基地資料為主,其資料項目包括土地標示、基地權屬、基地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土地面積、權利範圍、權利範圍面積等。

八、管理機關(單位如因有誤繕、漏登、標示變更、地籍重測、逕為分割、撥用、取得、接管、使用、收益、處分、報廢拆除或其他原因致產籍與實際情況不符時,財產管理人員應隨時辦理異動更正,並於每年底將異動後之資料送主管機關核對。

九、管理機關(單位辦理產籍新增或異動,應依「南投縣縣有不動產產籍管理作業規範」之規定並於每年及七月二十日前編製半年報表(含財產增減表、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財產盤點清冊)主管機關。

十、主管機關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至各管理機關(單位)實施產籍檢核,以促進業務之健全與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