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1120274852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ㄧ、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縣民生育,感謝並慰勞新生兒母親生育之辛勞,發給生育獎勵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勵金發放作業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府社會及勞動處:
1.承辦由中央社政機關所發之相關公文。
2.婦女福利績效之統計。
(二)本府民政處:
1.承辦由中央戶政機關所發之相關公文。
2.編列生育獎勵金預算。
3.訂定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4.訂定申請書、委託書及印領清冊格式。
5.印製紅包袋。
6.政策宣導。
7.撥款及統計。
(三)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
1.受理民眾申請。
2.發放生育獎勵金紅包。
3.請款及核銷。
4.資料管理與統計。
5.受理民眾申復。
三、符合下列規定,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一)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於出生後六十日內在本縣完成出生登記或設籍登記。
(二)新生兒之父或母之一方設籍並連續居住本縣十個月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
前項第二款設籍並連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
四、申請人順序如下:
(一)新生兒母親。
(二)新生兒父親。
(三)新生兒祖父母
(四)實際扶養人(經社會福利機構或村里長證明)。
五、生育獎勵金金額如下:
(一)第一胎獎勵新臺幣一萬元。
(二)第二胎獎勵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第三胎獎勵新臺幣二萬元。
(四)第四胎獎勵新臺幣五萬元。
 (五) 第五胎 (含)以上獎勵新臺幣十萬元。
第一胎為多胞胎者,第一位獎勵新臺幣一萬元,第二位獎勵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第三位獎勵新臺幣二萬元,第四位獎勵新臺幣五萬元,第五位(含)以上獎勵十萬元;如第二胎為多胞胎者,第一位獎勵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第二位獎勵新臺幣二萬元,第三位獎勵新臺幣五萬元,第四位(含)以上獎勵十萬元計算。
六、申請生育獎勵金,採取臨櫃方式、線上方式辦理。臨櫃申辦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持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申請人未能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代理人攜帶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線上申辦除應備前項文件外,尚需檢附存摺影本,經審核符合申請資格者,生育獎勵金於十日內匯入帳戶。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年度預算,於每年一、四、七、十月將經費撥入各戶政所,俾辦理發放事宜,受理之戶政所於申請當日將生育獎勵金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發放。
八、申請案件若有偽造文書或重複請領等相關情事,經查屬實,戶政所應通知受領人繳回生育獎勵金。
九、其他特殊情形未符合申請生育獎勵金之個案,得函報本府另案簽核。
十、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