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強化公務車輛管理作業,維護同仁執行勤務安全,並有效降低車禍肇
事率及提升本局形象,特訂定本規定。
二、依據內政部消防署頒行消防車輛裝備器材管理維護作業規範及專業人員
獎懲標準表第四、五點。
三、實施對象係本局所屬各單位。
四、本規定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 公務車輛:
凡本局編列財產且依規定納保之所有汽、機車等車輛均屬之。
(二) 執行緊急勤務駕車:
依本局救災救護指揮科通報,或經報案而出勤駕駛車輛者均屬之。
(三) 執行公務駕車:
依勤務規劃或需求者。
(四) 肇事:
凡車輛於移動、行駛道路或因人為不當操作,致車輛損壞或發生人員傷
亡。
(五)車輛修復金額:
依廠商估價修復金額或經法院判決確定、事故和解書內容所載,對方依
過失責任扣除賠付我方後之金額。
(六) 駕駛公務車輛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屬危險駕駛範圍:
1.酒後駕車。
2.超過速限百分之四十。
3.經過路口遇紅燈未減速注意左右車輛有否禮讓再開。
4.經過十字路口未減至當地速度限制。
5.非必要而逆向行駛且車速超過每小時三十公里。
6.非必要而超速且任意變換車道、超車、急剎、急停等之駕車行為。
五、懲處規定:
(一)行政責任懲處:
1.駕駛公務車危險駕駛肇事者,予以記過一次至二次之處分。
2.本局行政懲處標準如下:
(1)車輛修復金額新臺幣(以下同)八萬元以上:
依其肇事狀況,駕駛予以記過一次以上,單位主管最高予以申誡一
次。
(2)車輛修復金額六萬元以上,八萬元未滿:
依其肇事狀況,駕駛者最高予以申誡二次,單位主管最高予以劣蹟三
次懲處。
(3)車輛修復金額三萬元以上,六萬元未滿:
依其肇事狀況,駕駛者最高予以申誡一次,單位主管最高予以劣蹟二
次懲處。
(4)車輛修復金額三萬元未滿:
因人為過失造成車體毀損,其駕駛者最高予以劣蹟五次懲處。
(5)上述行政懲處六個月內累犯者,予以加重懲處。
(6)車輛修復金額三萬元以上除上述行政責任懲處外,另肇事同仁應撰寫
肇事報告,由業務單位製作案例教育,並由主管編班實施安全駕駛教
育訓練。
3.有關未規定事項、車禍肇事責任尚未釐清之賠償或行政責任懲處規定,
則另案處理。
(二) 車輛修復金額比例分攤:
1.下列情況需全額負擔車輛修復金額:
(1)駕駛公務車輛有屬危險駕駛範圍致肇事者。
(2)非因公駕車致肇事者。
(3)執行公務非緊急勤務駕車未遵守交通規則、速限、號誌、標線等交通
法規而肇事者。
2.因人為過失致肇事或車輛毀損者,需依肇事責任比例分擔所需車輛修
復金額,分擔比例如下:
(1) 車輛修復金額八萬元以上:
駕駛者最高需分擔百分之五十修復費用。
(2) 車輛修復金額七萬元以上,八萬元未滿:
駕駛者最高需分擔百分之四十修復費用。
(3) 車輛修復金額六萬元以上,七萬元未滿:
駕駛者最高需分擔百分之三十修復費用。
(4) 車輛修復金額五萬元以上,六萬元未滿:
駕駛者最高需分擔百分之二十修復費用。
(5) 車輛修復金額五萬元未滿,駕駛者最高需分擔百分之十修復費用。
3.本局特種車輛及賓士、福斯車種,因人為過失致肇事車輛毀損者,因耗
材費用相較其他車種較高,肇事車輛修復金額依下列比例分擔:
(1) 車輛修復金額十萬元以上:
駕駛者最高需分擔百分之五十修復費用。
(2) 車輛修復金額九萬元以上,十萬元未滿:
駕駛者最高需分擔百分之四十修復費用。
(3) 車輛修復金額八萬元以上,九萬元未滿:
駕駛者最高需分擔百分之三十修復費用。
(4) 車輛修復金額七萬元以上,八萬元未滿:
駕駛者最高需分擔百分之二十修復費用。
(5) 車輛修復金額七萬元未滿,駕駛者最高需分擔百分之十修復費用。
(三)民事賠償:凡肇事導致人員受傷、死亡者或第三人財物之損失,悉依本
局車輛投保保險之限額理賠,其超額部分由肇事者本人自行負擔。
六、肇事原因如有特殊情形者,依個案理由簽核認定。
七、行車事故係因駕駛人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發生或經鑑定、判決責任屬於對
方者,應免予處分。
八、其他規定:
(一)車禍肇事之行政懲處,得於責任釐清後再行簽陳議處。
(二)肇事報告於15日內;實施安全駕駛成果資料於30日內逕報本局。
(三)本案未規定之權利、義務,而法規、命令有相關規定者,適用其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