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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跨機關整合資訊服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計訊字第1020209027號 函
法規體系: 計畫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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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跨機關整合資訊服務作業(以下簡稱本作業),使各執行機關有所
        依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為簡政便民,免除民眾往返各機關申辦變更戶籍地址、姓名、身分證統一
        編號及更正出生年月日等案件之不便,建置「跨機關整合資訊系統」(以
        下簡稱本系統)推動跨機關整合資訊服務作業。

三、本作業各執行機關及服務項目如下:
       ()南投縣各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戶籍地址、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更正出生年月日。

()南投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住址變更、更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更正、出生日期更正;地政機關之地籍資料,如原登記時無身分證統一編號,因無法審認是否同一人,地政機關不予受理。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及所屬分局:辦理地價稅、房屋稅等稅單投遞地址變更。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辦理同戶人口地址變更。

南投縣各戶政事務所為變更資料申請書之傳送作業端,其他各執行機關為接收端。

四、四、南投縣各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請遷入登記、住址變更登記及更改姓名
        或身分證統一編號時,協助民眾向其他執行機關辦理相關個人基本資料變
        更之申請,由申請人填寫申請書確認資料後簽章,透過本系統登錄民眾異
        動資料,掃描申請書原件上傳本系統,提供其他執行機關由系統下載異
        動資料及申請書,俾憑辦理民眾相關個人資料變更之申請。

五、五、傳送端外之其他各執行機關下載申請書後,本於權責審查民眾之申請是否
        符合各機關相關作業規定,如未符合規定得不予受理,並由各機關分別通
        知申請人。

六、六、為落實本作業之執行,傳送端外之其他各執行機關,應指定人員,每上班
        日至少一次自本系統下載申請書辦理後續作業。

七、七、本作業,民政處負責督導本府所屬各戶政事務所;地政處負責督導本府所
        屬各地政事務所;稅務局負責督導所屬各分局。

八、八、各戶政事務所掃描上傳申請書後,應保存申請書原件至少一年,留存系統
        檔案應定期清理,其他各執行機關下載申請書後依各該管理保存規定,保
        留下載之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如有疑義一年內,需調閱原申請書,各戶政
        事務所依其申請,免費提供調閱影印原件。各機關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規定,善盡個人資料保護之責。

九、九、本作業應由各執行機關透過網站、公告欄、跑馬燈、新聞媒體、公開集會
        場合或文宣之製作等加強宣導廣為周知。

十、十、各級督導單位(機關)應派員定期督導考核所屬執行情形,並得每年辦理
        獎懲,其額度在嘉獎(申誡)二次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