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以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縣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除中央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三條 電子遊戲場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除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營業場所應設於都市計畫商業區之一樓,並臨接已開闢以上道路。
二、 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三、 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四、 營業場所之衛生設施,應符合衛生法令之規定。
第四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應直線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以上。
二、 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應直線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以上。
第五條 (刪除)
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