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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中低收入老人(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歲)自付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30085490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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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

   (二)衛生福利部「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第五條第

          一款。

   (三)中央政府社會福利績效考核各縣市政府法定應辦事項。

二、目的: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本縣老人健康,確保老人獲得醫療保健服務,補助中低收入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所需之保險費,以落實老人福利。

三、補助對象:設籍本縣滿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歲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且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長者。

四、補助標準:

(一)凡符合補助之對象,每人每月比照農保健保費自負擔金額新臺幣299元整補助。

(二)撥發保費補助時仍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重複領取: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重度、極重度者。

(二)為榮民身分(含眷屬)健保費自付額已由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支付者。

(三)其他符合補助對象保費已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者,不得重覆領取補助。

六、發放方式:

(一)採半年發放一次為原則,分別為七月二十五日及隔年一月十五日前發放。

(二)由本府社政資訊系統每年七月五日及隔年一月五日之前篩選轄內符合資格名冊,再依行政程序辦理撥款後轉匯入老人帳號。

七、保險費補助生效時間,以依中低收入老人核定補助起始月份起算。但撥發保險費補助時未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或本縣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資格變更或喪失時,其保險費停止補助。

 

八、受補助人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資格消失時,本項健保費自付額補助亦隨停止發放,如有溢領者應即追繳。

九、本計畫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如當年度預算用罄,得停止辦理以確保財政之穩健與彈性。

十、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者,得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