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南投縣慢性病防治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南投縣政府,依法辦理慢性病及結核病防治等業務。
第 三 條 本所置所長,由南投縣政府衛生局局長兼任,承縣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四 條 本所設下列二組,分別掌理以下事務:
一、醫療組:慢性病防治及醫療門診等事項。
二、總務組:一般行政及庶務等事項。
第 五 條 本所置主任、醫師、藥師、護理師、醫事放射師、醫事檢驗師。
第 六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南投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南投縣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南投縣政府核定。
第 十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