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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消防局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投消總字第10100028800號 函
法規體系: 消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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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南投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單位之車輛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公務車輛區分為專用車、公用車、業務用車及公務機車四種,其定義及範圍如下:

   (一)專用車:專供局長、副局長及秘書因應災害搶救指揮機動待命使用。

   (二)公用車:指本局各單位執行業務所需由總務科(保養場)統一調派之車輛。

   (三)業務用車:指提供本局業務單位因業務需要所配發之車輛及各大、分隊勤業務使用之車輛(含警備車、勤務車、查察車、小貨車)。

   (四)公務機車:為供本局暨所屬單位執行勤務使用之機器腳踏車。

三、各式公務車輛(公務機車除外)應備齊相關書簿,隨時將派車單(專用車除外)、里程登記、油料使用情形等詳盡記錄,並按月統計俾便管理。公務機車免填列派車單,其以每月油料表管制。

四、專用車輛之保養維修、行車紀錄、油料申請、定期保養及保管工作由兼任駕駛負責。

五、業務用車及公務機車由各使用單位指定專責車輛管理人員,負責車輛之調派、管理及維修保養等事宜。申請用車時,派車單送該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可出車。因緊急情事急需用車,報備後亦須補填派車單。

六、各單位申請公務車輛(專用車、公務機車除外)調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派車輛申請用途如下:

     1.上級機關派員蒞縣督導考核或各機關單位派員會辦工作者。

     2.發生緊急事故或急要公務及開會急需用車者。

     3.奉派接送來賓者。

     4.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5.其他需用車輛者。

    (二)特別派車申請:

1.用車單位,如因公務必須使用車輛在二十四小時以上,或目的地  非在本縣轄區者,應先簽請第一層決行後,於用車前一日填寫派車單倂核准簽呈影印本送保養場調派車輛。

2.員工因直系親屬婚、喪或配偶父母喪葬,申請借用車輛時,在不妨礙公務原則下,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簽請第一層決行後,始准予派車協助,惟所需油料由借用人負擔。

    (三)各單位凡申請公務車輛者,駕駛人須於前一日下班前填具派車單申請派車,並經單位主管或其代理人員核章,不得私自代理,違反者,車輛管理單位得不予派車。使用人應詳細記載行車紀錄及加油數量於派車單,使用完畢後,另須於派車單上簽證,再交還車輛管理員,以備查核;如係緊急公務須以電話通知車輛管理單位,並將派車事由及目的地予以說明,事後按規定補派車手續以憑查核。

     (四)例假日(含下班時間)使用公務車輛,須於上班時間完成派車程序。

     (五)公務車輛使用完畢,應即由各該駕駛人駛至車輛管理單位指定之停車場所停放,並回復車身及內部整潔,未經許可不得在外停留。  

     (六)公務車輛如無事前填具派車單申請及於特殊狀況時以電話或口頭申請(並註記於登記簿憑證),而私自駕駛公務車輛造成事故發生,責任由駕駛者自行負責,並追究車輛管理人責任。

     (七)公務車輛行駛地點以派車單所填地點為限,如臨時變更或增加地點,應補填派車單。

     (八)下班後,如遇緊急事件,需用車輛單位得逕行設法與車輛管理人員聯絡後派遣之,並補送派車單。

     (九)派車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車輛管理人員,得不予派車:

  1.用車事由未詳明具體。

  2.目的地含糊籠統。

  3.日期不符。

  4.申請人及單位主管未簽章。

     (十)派車順序依下列原則調派﹕

      1.特殊及緊急性勤()務優先於一般時效性。

      2.重要專案勤(業)務優先於一般性勤(業)務。

      3.外縣市優先於本轄內。

      4.先申請者優先調派。

 七、本局公務車輛之使用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其他相關法規遭處罰鍰者,由駕駛人自行負責。

 八、回數票之領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回數票之領用限實際行經本縣高速公路沿線鄉鎮或至其它縣市,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可領用,領用回數票審慎確認所需數量,如有誤(溢)領之情事,應由其駕駛人及單位主管負責,不得將其責任轉嫁車輛管理人。

    (二)領用回數票如因故不需使用時,應將該回數票繳回,並請車輛管理人將欲退回之回數票,於原回數票領用單及派車單上註記,以釐清相關人員責任。

    (三)各單位因公務車輛不足,為因應業務之需要,以同仁個人車輛執行公務者,得以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繳費證明書領取回數票。

    (四)車輛管理人,每月應將回數票使用情形彙整後陳核。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行政院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手冊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