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公有掩埋場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收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10079676號 令
法規體系: 環保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鄉(鎮、市)公所妥善
     營運管理公有廢棄物掩埋場(以下簡稱公有掩埋場),落實廢棄
     物清理法第
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權責分工,並推動廢棄物不直接進
     掩埋場之政策目標,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掩埋場係指現仍營運中之南投市、竹山鎮及
     集集鎮公所管理之公有掩埋場。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之廢棄物種類如下:
       一、
不可燃或不適燃之一般事業廢棄物。
       二、
不可燃或不適燃之ㄧ般廢棄物、底渣。
       三、
不可燃或不適燃之家戶產生之巨大廢棄物、裝潢廢棄
         物。
第 四 條  前條規定之廢棄物,得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代為
     清除至公有掩埋場代為處理並繳付所需費用。

 
第 五 條  委託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運至本縣公有掩埋場處理,
     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應以書面向公有掩埋場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並簽定契約,繳費方式由公有掩埋場管理單位另行訂定之。
第 六 條  鄉(鎮、市)公所代處理費之歲入、歲出應編列年度預算,
     並由鄉(鎮、市)公所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七 條  本辦法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南投縣公有掩埋場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發棄物處理收費標準
元/公噸

廢棄物種類 收費標準
不可燃或不適燃之一般事業廢棄物 2500
不可燃或不適燃之一般廢棄物、底渣 1000
不可燃或不適燃之家戶產生之巨大廢棄物、裝潢廢棄物 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