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鄉(鎮、市)公所妥善
營運管理公有廢棄物掩埋場(以下簡稱公有掩埋場),落實廢棄
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權責分工,並推動廢棄物不直接進
掩埋場之政策目標,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掩埋場係指現仍營運中之南投市、竹山鎮及
集集鎮公所管理之公有掩埋場。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之廢棄物種類如下:
一、不可燃或不適燃之一般事業廢棄物。
二、不可燃或不適燃之ㄧ般廢棄物、底渣。
三、不可燃或不適燃之家戶產生之巨大廢棄物、裝潢廢棄
物。
第 四 條 前條規定之廢棄物,得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代為
清除至公有掩埋場代為處理並繳付所需費用。
第 五 條 委託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運至本縣公有掩埋場處理,
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應以書面向公有掩埋場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並簽定契約,繳費方式由公有掩埋場管理單位另行訂定之。
第 六 條 鄉(鎮、市)公所代處理費之歲入、歲出應編列年度預算,
並由鄉(鎮、市)公所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七 條 本辦法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南投縣公有掩埋場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發棄物處理收費標準
元/公噸
廢棄物種類 |
收費標準 |
不可燃或不適燃之一般事業廢棄物 |
2500 |
不可燃或不適燃之一般廢棄物、底渣 |
1000 |
不可燃或不適燃之家戶產生之巨大廢棄物、裝潢廢棄物 |
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