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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人行道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格劃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工土字第1140054580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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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之三第一項訂定之。

二、(刪除)

三、禁止劃設機器腳踏車停放區之處所:

(一)橋樑、隧道之人行道。

(二)寬度未滿三公尺之人行道。

(三)消防栓(含大樓消防出水口)前後五公尺範圍。

(四)公車停靠區範圍。

(五)行人穿越道前後五公尺範圍。

(六)貨車裝卸貨格位範圍。

(七)學校家長接送區範圍。

(八)公共場所出入口及設有斜坡道之處所。

(九)市區腳踏車道(人車共道路段應至少保留二公尺淨寬)。

(十)計程車招呼站牌前計程車停靠範圍。

四、連續劃設之機器腳踏車停放區,每隔適當距離應留設一處行人通道,通道寬度至少二公尺。

五、身心障礙格位應臨近斜坡道設置,數量得依實際需求調整之。

六、機器腳踏車停放時,應以停車格格線為準,不得超越,相鄰車輛應注意整齊有序。

七、機器腳踏車進入人行道後,不得乘騎行駛。

八、機器腳踏車於人行道,應保持整潔,並不得裝載污穢零亂物品、妨礙觀瞻與衛生。

九、於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人行道,自行車得比照機器腳踏車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