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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縣政建設推動會報督導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作評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計管字第1130151722號
法規體系: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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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落實中央對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之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閒置公共設施活化績效與本府重大工程建設辦理效能,定期召開推動會報 (以下簡稱本會報),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建設計畫,區分為本府列管及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自行列管,分級列管。
(一)由本府列管項目如下:
1、預算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計畫(以下簡稱重大工程建設計畫)。
2、有關中央政府補助本縣基本設施補助經費計畫執行效能之考核。
3中央列管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年度績效。
(二)未列為本府列管項目,均應由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自行列管。
三、本要點所訂工作考成項目以本府列管項目為主。
四、本會報為求有效執行考成作業,應成立考成作業評核小組(以下簡稱評核小組),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小組召集人,委員由本府財政處、主計處、人事處、計畫處等單位主管擔任組成。
五、考成獎勵審核規定如下:
(一)重大工程建設計畫及基本設施補助經費計畫由計畫處初核後,送本府評核小組複核。
(二)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年度績效,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年度績效與補助型計畫補助款處理原則第二點之計算方式,其成績之計算以全縣各列管設施總績效為準,分為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年度績效總指標、里程碑落後時間,於年度結束時併行計算,以其中較佳之成績作為該年度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績效。
六、作業規定:
(一)平時作業:
1、基本設施補助經費計畫執行品質考核,由本會報配合本府公共工程品質抽驗小組之抽驗作業辦理。
2、重大工程建設計畫應由各執行單位,於每月十日前將前月進度彙報計畫處,主計處應協助審核所提列計畫預算數、保留數等經費,以利後續管考作業。
(二)年終考成:
1、重大工程建設計畫執行單位,應於年度決算編竣後ㄧ個月內,檢附年度列管計畫執行情形考評表(如附件一),就該年度已完成之列管工程計畫執行結果,計算實際預算執行進度,併同執行差異之理由及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等,送計畫處彙整辦理。
2、主計處收到各執行單位所送年度列管計畫執行情形考評表後,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核對,送計畫處初核後,提供評核小組複核。
3、基本設施補助經費計畫由本府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內,自國家發展委員會計畫管理系統之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資訊系統,下載計畫執行成效明細表、計畫目標達成整體成效表(如附件二、三),提送本府評核小組複核。
4、各單位執行重大工程建設計畫結果,除有不可抗力之原因經評核小組審定者外,其績效良好或不佳者,由計畫處依評核小組審核結果,簽請縣長核定後,移請人事處依本要點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七、前點第二款所稱不可抗力之原因係指具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
(一)因南投縣議會之議決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經費預算案,致計畫執行困難進度落後或未辦理者。
(二)執行單位已依計畫內容提出辦理,但因相關程序作業未能配合完成,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三)收支對列預算或補助收入或賒借收入等為歲入來源之支出計畫,因歲入短收未獲准借貸,致需減少支出或停止支用而緩辦者。
(四)因法令規定或政策變更、民眾抗爭或用地取得困難等原因影響,需協調解決或變更設計致延誤者。
(五)經多次招標未能決標,不能歸責於執行單位者。
(六)上級政府輔助款需列入追加預算,未能及時於年度結束前辦理完成者。
(七)上級政府補助款未編列配合款,致無法按進度執行者。
(八)受天災、地質或氣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致工期延長、進度落後或未執行者。
(九)執行政府撙節措施或辦理招標,致預算賸餘未辦理保留者。
(十)其他特殊原因,經評核小組審議認定者。
八、評核指標:
(一)重大工程建設計畫之評核基準,依據重大工程建設計畫評分基準表(如附件四)辦理。
(二)基本設施補助經費計畫執行效能之評核,依據基本設施補助計畫評分基準表(如附件五),由計畫處依據各計畫執行單位年終考成結果評估意見後,送評核小組評核。
九、獎懲標準:
(一)各執行單位辦理重大工程建設計畫及基本設施補助經費計畫,實際執行結果,經本府評核小組依前點評定分數後,分數四捨五入,達九十五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五分至九十四分者為甲等; 七十分至八十四分者為乙等;六十分至六十九分者為丙等;未達六十分者為丁等;並依計畫類型獎懲標準如下:
1、屬工程類計畫:
(1)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記功一次、相關主管嘉獎二次;
(2)評核為甲等者,主辦人員嘉獎二次、相關主管嘉獎一次;
(3)評核為乙等者,主辦人員與相關主管不予獎勵;
(4)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與相關主管各申誡一次。
(5)評核為丁等者,主辦人員申誡二次、相關主管記過一次。
2、非屬工程類計畫:
(1)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嘉獎二次、相關主管嘉獎一次;
(2)評核為甲等者,主辦人員嘉獎一次、相關主管不予獎勵;
(3)評核為乙等者,主辦人員與相關主管不予獎勵;
(4)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與相關主管各申誡一次。
(5)評核為丁等者,主辦人員申誡二次、相關主管記過一次。
3、辦理上述計畫之管考人員或窗口,依本府評核小組評核各執行單位之平均分數為各單位之總考評分數,經評核為優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或窗口最高得嘉獎二次;評核為甲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或窗口最高得嘉獎一次;評核為乙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或窗口不予獎懲;評核為丙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或窗口申誡一次; 評核為丁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或窗口申誡二次。
(二)執行計畫在同一年度曾辦理專案或其他相同性質獎懲者,不再重複獎懲。
(三)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年度績效,如活化進度如期完成,且工程會同意解除列管者,設施管理單位主辦人員嘉獎二次、相關主管嘉獎一次;如年度績效執行不佳,並經工程會檢討致本府所申請下一年度之補助型計畫補助款案件列為檢討範圍者,設施管理單位相關主管、主辦人員各申誡二次;設施管理機關為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或鄉(鎮、市)公所者,本府各業務主管單位得比照辦理。
十、第二點第一款由本府列管項目,各鄉(鎮、市)公所得比照對所屬單位或相關人員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