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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非都市土地劃定或變更使用分區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用字第1030188777號 函
法規體系: 地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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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依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十四點規定,

        設置南投縣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變更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第一次劃定非都市土地資源型使用分區。

      (二)非都市土地資源型使用分區檢討改劃或變更。

      (三)位屬已劃定設施型使用分區範圍內之零星土地之第一次劃定使用分區

             及編定適當使用地。

三、本小組置委員八人至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地政處處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機關(單位)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地政處、工務處、農業處、環境保護局四人至六人兼任。

       (二)中央主管水利、水土保持、農業及森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分支

              單位之代表四人。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地政處處長指派,辦

        理小組幕僚業務。

五、本小組會議,以每季召開一次為原則,惟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

        會議。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若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

        得由其指定之人或出席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七、本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列入出

        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退席,必要時

        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代表列席會議。

九、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並簽報縣長核定後據以辦理。

十、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