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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受理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前置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1010113750 號 函
法規體系: 地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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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受理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之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為能增進調處效能及提供本縣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充分資訊以作出適當裁處,發揮調處之功能,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為辦理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前置作業,由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主任或秘書擔任召集人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前置會議,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第一股股長。

(二)第一股承辦員一人。

(三)第二股股長。

(四)第二股承辦員一人。

(五)第三股股長。

(六)第三股承辦員一人。

前項會議如召集人依其案情認有增減成員之必要得核予增減。

三、受理跨所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時,由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分別辦理實地勘測,並由南投縣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地政處)指定召開前置會議之地政事務所。

四、本縣受理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後,由委員會幕僚作業單位依直轄市縣()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進行書面審核,未符合法令規定者,通知限期補正或予以駁回。

五、糾紛調處案件經地政處審核符合法令規定者,即移請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前置作業。

地政事務所收到糾紛調處案件後,先就申請人所提分割方案之適法性及合理性研擬意見,再訂期通知兩造當事人及權利關係人召開前置會議。

召開前置會議前,地政事務所為瞭解實地情形得派員先就糾紛土地辦理勘測。

六、參加前置會議成員,於協調前必須完全瞭解案情、法令,始具說服力。

前置會議成員應角色中立、公平、客觀,能以同理心相待,不預設立場。

會議主席應主導會場,傾聽瞭解雙方意見及理由;過程輕鬆、理性,避免雙方當事人相互指責及無謂爭論。

協調時朝互利方向思考,尋求可行方案,讓雙方瞭解可行方案及內容。

七、協調分割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規定,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使共有關係變更為單獨所有為原則,但部分共有人協議就其應有部分,仍維持共有者,不在此限。

分割時參考土地使用現況,配合地形、地勢、天候季風等因素及地方習慣為適宜分割向。

分割結果應符合經濟效益、公平原則,併考量相關法規規定,以避免不能使用之分割。

八、前置會議中先請兩造當事人說明糾紛案件之案情及分割方案之意見。

地政事務所參加前置會議成員,應協助解說相關法令規定,並就分割方案之適法性及合理性予以說明及提供適當建議。

會中協助兩造當事人試行協議,達成協議者,則請其會同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測量及登記,並將結果通知地政處。

九、前置會議中未能達成協議者,請申請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實地勘測及繳納費用。

前項勘測費用依申請人所提分割方案,依內政部訂頒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逐案計收。

地政事務所完成勘測後,應將相關資料,及審意見表(格式一),檢送地政處提供委員參考。

申請人所提方案不具合理性或適法性者,請地政事務所一併研擬妥適方案供委員參考。

十、委員會召開會議時,請地政事務所勘測人員列席,向委員解說實地勘測結果。

十一、審查小組召開前置會議時,得通知地政處指派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