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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處理違規休閒農場行政處分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010117657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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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案件,依循公平正義原則予以有效規範,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升本府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 農業發展條例第七十條及七十一條規定如下:

(一)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休閒農場經營休閒農業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分別處罰。

(二) 休閒農場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變更用途或變更經營計畫者,由直轄市或縣 () 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分別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登記證。

三、 本府處理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七十條案件裁罰等級基準如下表:

         次數

     罰鍰

場內   (新台幣)

總面積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

第五次

第六次(含以上)

未達1公頃

 

六萬元

 

 

九萬元

十三

萬元

十八

萬元

二十四萬元

三十

萬元

1公頃以上

未達3公頃

 

九萬元

 

 

十二

萬元

十六

萬元

二十一萬元

二十七萬元

三十

萬元

3公頃以上

未達5公頃

 

十二

 

 

萬元

十五

萬元

十九

萬元

二十四萬元

三十

萬元

三十

萬元

5公頃以上

未達7公頃

 

十五

 

 

萬元

十八

萬元

二十二萬元

二十七

萬元

三十

萬元

三十

萬元

7公頃以上

未達9公頃

 

十八

 

 

萬元

二十一萬元

二十五

萬元

三十

萬元

三十

萬元

三十

萬元

9公頃以上

二十一

萬元

二十四

萬元

二十八

萬元

三十

萬元

三十

萬元

三十

萬元

說明:

一、場內總面積定義,以其經營範圍之總面積計算。

二、本基準違規事實次數之認定,依下列二者擇一重認定之:

(一)以同一受處分人所受本府農業發展條例案件處分次數之總和(含本次)。

(二)違規地號所受本府農業發展條例案件處分次數之總和(含本次)。但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時,不適用之。

三、同一受處分人違規地號若有增減,如與原受處分之地號相毗鄰,再違反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時,則累計其違規次數計算。

四、若有特殊情形(如違規情節特別重大),得視違規情節加重處罰,或為其他合理之裁量,惟不得逾法定處罰範圍。

四、 本府處理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七十一條案件裁罰等級基準如下表:

         次數

     罰鍰

       (新台幣)

違規面積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

第五次

第六次(含以上)

2,000

平方公尺以下

六萬元

九萬元

十三

萬元

十八

萬元

二十四萬元

三十

萬元

2,001~5,000

平方公尺

九萬元

十二

萬元

十六

萬元

二十一萬元

二十七萬元

三十

萬元

5,001~10,000

平方公尺

十二

萬元

十五

萬元

十九

萬元

二十四萬元

三十

萬元

三十

萬元

10,001~15,000

平方公尺

十五

萬元

十八

萬元

二十二萬元

二十七

萬元

三十

萬元

三十

萬元

15,001~20,000

平方公尺

十八

萬元

二十一萬元

二十五

萬元

三十

萬元

三十

萬元

三十

萬元

20,001~25,000平方公尺

二十一

萬元

二十四

萬元

二十八

萬元

三十

萬元

三十

萬元

三十

萬元

25,001

平方公尺以上

二十四

萬元

二十七

萬元

三十

萬元

三十

萬元

三十

萬元

三十

萬元

說明:

一、違規規模依違規事實認定之。

二、本基準違規事實之認定,依下列二者擇一重認定之:

(一)以同一受處分人所受本府農業發展條例案件處分次數之總和(含本次)。

(二)違規地號所受本府農業發展條例案件處分次數之總和(含本次)。

三、如同一受處分人或違規地號受本府依農業發展條例裁處後,增減毗鄰地號,再違反農業發展條例規時,則累計其違規次數計算。

四、若有特殊情形(如違規情節特別重大),得視違規情節加重處罰,或為其他合理之裁量,惟不得逾法定處罰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