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南投市天空之橋地區(以下
簡稱本地區)使用管理維護費收取,以設置管理人員、維持環境清潔
及增設公共設施等,特依據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南投市天空之橋地區係指南投市猴探井遊憩區及天空
之橋。
第 三 條 進入本地區者,依下列規定繳納使用管理維護費:
一、全票:新臺幣五十元。
二、優待票:新臺幣三十元。下列人員適用之:
(一)國民小學學生。
(二)應購買全票者三十人以上之團體。
(三)設籍本縣之縣民(憑國民身分證)。
(四)現役軍警人員(憑證明文件)。
(五)因公撫卹之遺族(憑證明文件)。
(六)設籍彰化縣社頭鄉之鄉民(憑國民身分證)。
三、特惠票:新臺幣十元。下列人員適用之:
(一)持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
(二)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憑國民身分證)。
(三)三歲以上未滿六歲之兒童。
(四)設籍南投市之市民(憑國民身分證)。
四、免費:
(一)進入本地區接洽公務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身心障礙人士及陪同者一名(憑身心障礙手冊)。
(三)未滿三歲之兒童。
五、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依其核准基準繳納(憑核准或其他證
明文件)。
第 四 條 本府得依遊客人數增減及投保費率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前條收
費標準。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二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三
年四月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