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行政罰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 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處理違反本條例之程序如下: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事件,由本府作成裁處書,並依法送達受處分人,俾受處 分人繳納罰鍰或履行一定行為義務。
(二)受處分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本府進行催繳作業,若經催繳仍不繳納罰鍰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四、第二點所列裁罰基準如因情節特殊者,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 酌予加重或減輕裁罰 ,並應 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不受前開裁罰基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