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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地價字第11001538862號 令
法規體系: 地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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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事件,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之程序如下:

(一)發現有本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之事件,由本府作成處分,並將該裁處書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送達受處分人,俾受處分人繳納罰鍰或履行一定行為義務。

         (二)受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本府進行催繳作業,若經催繳仍不繳納罰鍰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