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事件,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之程序如下:
(一)發現有本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之事件,由本府作成處分,並將該裁處書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送達受處分人,俾受處分人繳納罰鍰或履行一定行為義務。
(二)受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本府進行催繳作業,若經催繳仍不繳納罰鍰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