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指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鄉(鎮、市)立幼兒園及本縣
所屬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二、非營利幼兒園:指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委託公益法人或核准公益法人申請興辦,以協助家庭育兒及家長安心就業、促進幼兒健康成長、推廣優質平價及弱勢優先教保服務為目的之私立幼兒園。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之幼兒係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入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當學年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其父母或監護人應依下列順序向幼兒園登記優先入園: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前項符合條件之幼兒應設籍在本縣,每位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
第 四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幼兒,應申領身心障礙手冊或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發之證明文件。
第 五 條 除依法令規定應強制安置之幼兒優先入園外,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依 所招收之幼兒年齡編班屬性及下列順位辦理,同順位以抽籤決定之:
一、第一順位:
(一)低收入戶幼兒:持有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 戶證明文件者。
(二)中低收入戶幼兒:持有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
(三)身心障礙幼兒: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之規定辦理鑑輔會鑑定安置者。
(四)原住民身分幼兒:依原住民身分法規註記之戶籍資料。
(五)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持有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相關證明文件者之幼兒。
二、第二順位:父母一方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依據重度、中度順位依序錄取。
符合前項第一款各目規定資格者,登記時應出具仍在有效期間內之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應為最近三個月內申請者
第 六 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人數,依實際招收人數超過百分之六十以上且確有人力支援需求時,得報請本府申請專業輔導人力。
前項所稱專業輔導人力,指符合下列資格之人員: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四條所定之社會工作人員。
二、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所定之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三、學生輔導法第三條所定之專業輔導人員。
第 七 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於辦理公開抽籤前公告優先入園名冊,該公告之內容除姓名外,不得註記幼兒個人其他資料。
第 八 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於新生入學後因特殊情事所產生之缺額,遞補時優先入學順序依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依本辦法辦理優先入園之幼兒,應於擬就讀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所定期間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證明文件,向擬就讀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提出申請。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