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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各機關學校工程管理費及行政作業費支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採品字第1100111069號 函
法規體系: 工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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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各機關學校工程管理費及行政作業費之支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工程管理費指主辦機關辦理工程,行政作業費為辦理土地補償及計畫等所需之各項管理費用。
三、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一)工作人員差旅、趕工加班、誤餐及因公傷亡之醫藥、慰問等費用。
(二)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監工、技工人員等之人事費用。
(三)所需文具紙張、郵電、印刷、水電、茶水、攝(錄)影及照片等費用。
(四)工棚費、工地租金及工地臨時租用辦公處所等所需設備之租金。
(五)工程車輛之修護、油料、稅捐、保險及租用費用。
(六)工程所需儀器及設備之購置、修護及租用費用。
(七)建築證照費、工程圖說、公告、登報、評鑑、審查作業等費用。
(八)評選作業費(含評審費)、評選獎勵金、工程模型及應用圖書等費用。
(九)工程開辦、協調、宣導、民俗、委託律師、訴訟、法律顧問、異議申訴、履約調解及工程爭議之仲裁等所需費用。
(十)特殊支援慰勞費用。
(十一)工程獎金。
(十二)依工程需要之訓練、督導、查核、稽核。
(十三)其他工程管理所必需之費用。
行政作業費比照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惟不得用於資本性之支出。
四、各項工程管理費計算最高標準如下,各機關可視實際情形及財務狀況,在下列標準範圍內自行酌情編列。
(一)委託建築師、技師或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者,其工程管理費提列百分比如下表:
工程結算總價
最高標準
備 註
五百萬元以下
3.5%
一、單位新臺幣。
二、工程管理費按左列標準逐級差額累退計算。
三、重大或特殊之工程,其標準得專案報請南投縣政府調整。
超過五百萬元至二千五百萬元部分
3.0%
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部分
2.5%
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
1.5%
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部分
1.0%
超過五億元部分
0.5%
(二)自辦規劃、設計、監造,其工程管理費提列百分比如下:
1.建築物工程:
依前表標準,再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所定費率之百分之四十,二者加總後,作為工程管理費之提列標準。
2.非建築物工程:
依前表標準,再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所定費率之百分之三十,二者加總後,作為工程管理費之提列標準。
五、工程管理費以各該工程之結算總價為計算標準。但不包括補償費、購地費、遷移費、水電等外線管線補助費、營業稅、規費、法律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及鑑定等。
六、第四點所規定之工程管理費標準,如因工程性質、設計、施工地點及時間,或有其他情形確屬特殊,無法適應工程管理或委託服務者,得專案報南投縣政府核准後辦理。
七、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時,其工程管理費應照第四點所定工程管理費之百分之七十提列。
八、工程內列有土地購置及補償費,得按土地購置費及補償費之百分之零點五範圍內編列行政作業費,以支用辦理查估、登記、說明會等土地取得所需要之所有作業。上級補助單位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辦理。
九、委託規劃、計畫、研究及評估案,其行政作業費用提列,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百分之五,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部分得比照第四點所定工程管理費提列。上級補助單位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辦理。
十、各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行政作業費之計算標準,得準用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