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 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賠償金額之核定及超額賠償金之核議(轉)事項。
(三)關於國家賠償事件應訴事項。
(四)關於求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 本小組置委員7人至11人,由局長遴派熟諳法令主管人員兼之,本局副局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四、 本小組設執行秘書1人,由本局法務科科長兼任,幕僚作業由本局法務科辦理。
五、 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隨時召開會議。
六、 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1人擔任主席。
七、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及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供意見,並得請申請人及相關人員到場陳述意見。
八、 本小組對外行文時,以本局名義行之。
九、 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 本要點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