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係為提供幼兒教保服務
及幼兒教育發展方向,該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有關幼兒教保服務工作、發展與諮詢事項。
二、協調各方意見以強化幼兒教保服務功能。
三、提供幼兒教保服務之園務發展與幼兒教育活動之諮詢。
四、推動幼兒教保服務之宣導,保障幼兒教育權利。
五、提案幼兒教保服務之興革。
六、其他重要幼兒教保服務事務協調及評鑑之諮詢。
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教育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縣
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教育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二、衛生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三、勞動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四、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五、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三人。
六、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二人。
七、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一人。
八、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九、婦女團體代表一人。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不得以非教保團體代表之身分,擔任本
會之委員。
違反前項規定者,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重新聘任。
第 四 條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應行
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
同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本府解聘;其
缺額,由本府依前項規定,遴選適當委員補足其任期。
第 五 條 本會每學年應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
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為進行督導有關幼兒教保服務工作之推動狀況,並提供研擬推展
相關工作之各項實施計劃之建議與諮詢,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
人員列席。
第 六 條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
開議;會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本府委員無法
出席時,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本會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第 七 條 本會對有深入研究必要之諮詢專案,得由召集人商請委員若干人
組成專案研究小組研議,並推請一人為專案召集人。
專案研究小組得視事實需要召開會議,於任務達成後即行結束,
並將研究結論提報本會。
第 八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縣長指派專人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
本府相關業務人員擔任之。
第 九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