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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8: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252595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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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係為提供幼兒教保服務

        及幼兒教育發展方向,該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有關幼兒教保服務工作、發展與諮詢事項。
        二、協調各方意見以強化幼兒教保服務功能。
        三、提供幼兒教保服務之園務發展與幼兒教育活動之諮詢。
        四、推動幼兒教保服務之宣導,保障幼兒教育權利。
        五、提案幼兒教保服務之興革。
        六、其他重要幼兒教保服務事務協調及評鑑之諮詢。

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教育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縣

        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教育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二、衛生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三、勞動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四、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五、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三人。

        六、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二人。

        七、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一人。

        八、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九、婦女團體代表一人。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不得以非教保團體代表之身分,擔任本

        會之委員。

            違反前項規定者,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重新聘任。

第 四 條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應行

         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

         同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本府解聘;其

         缺額,由本府依前項規定,遴選適當委員補足其任期。

第 五 條    本會每學年應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

        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為進行督導有關幼兒教保服務工作之推動狀況,並提供研擬推展

        相關工作之各項實施計劃之建議與諮詢,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

        人員列席。

第 六 條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

        開議;會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本府委員無法

        出席時,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本會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第 七 條    本會對有深入研究必要之諮詢專案,得由召集人商請委員若干人

        組成專案研究小組研議,並推請一人為專案召集人。

            專案研究小組得視事實需要召開會議,於任務達成後即行結束,

        並將研究結論提報本會。

第 八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縣長指派專人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

        本府相關業務人員擔任之。

第 九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