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促進南投縣 (以下稱本縣) 轄區內市區客運業及其他大眾運輸業之服務健全發展,並建立公平、客觀之客運營運、費率審核制度,特依據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設置南投縣政府市區客運業暨大眾運輸業營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 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之設立申請、營運服務評鑑、路線新闢、變更、撤銷之審議。
(二) 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補貼計畫、補貼條件、補貼優先順序之審
議。
(三) 本縣市區計程車費率之審議。
(四)本縣汽車客運費率之審議及其他依法應由本府審議之大眾運輸業
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祕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工務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 (聘) 兼之:
(一)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代表一人。
(二)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代表一人。
(三) 本府社會處代表一人
(四)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四人。
其餘涉及與審議事項有關之單位,依實際業務需要,由本會邀請為列席
單位。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如因職務異動,其接任者為當然遞補之人
選;第四款學者專家,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處派員兼任;置組
員若干人,由本府工務處派員兼任之。
五、本會工作小組承召集人之命,負責處理本會職權之初核作業及有關幕僚業務,並得視需要邀集相關單位派員協同處理會務。
六、本委員會依業務需要,由召集人召集開會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八、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九、本會對於營運路線、補貼、費率、評鑑之審議,必要時得舉辦說明會,邀請相關公路主管機關、汽車客運業者、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及有關人員等列席說明。
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
通費。
十一、本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工務處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