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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50016025號令
法規體系: 編制表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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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編制表

職稱

官等或

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縣長

   

 

副縣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秘書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秘書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參議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處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十一

一、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其總數二分之一得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二、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處長

薦任至

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十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秘書

薦任

第九職等

十二

內六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消費者保護官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六十七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十七

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高級分析師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

四十三

 

督學

薦任

第八職等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一00

 

技士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七十

 

管理師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營養師

師級

 

列師(三)級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三

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十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處

處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處長

薦任至

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主計處

處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處長

薦任至

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十二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政風處

處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處長

薦任至

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四七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者除外)、官等 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四」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高級分析師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原職高級分析師出缺後改置。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十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