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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90191104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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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官等或級別

職  等

員額

備  考

縣 長

 

 

 

副縣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秘書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參 議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處 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十一

一、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其總數二分之一得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二、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處長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十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秘書

薦任

第九職等

十二

內六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消費者保護官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 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六十七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 正

薦任

第八職等

十六

 

專 員

薦任

第八職等

四十三

 

督 學

薦任

第八職等

 

社會工作督導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

 

社會工作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十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六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六十三

 

管理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營養師

師級

 

列師(三)級

技 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五

內七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十九

 

書 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處

處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處長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主計處

處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處長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二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政風處

處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處長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合    計

  五○八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四」之規

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