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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工程督導及抽查驗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採品字第1110284678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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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公共工程品質,加強工程抽查驗,發揮工程應有之效益,應於工程採購履約過程中,設置工程品質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進行工程督導及抽查驗,並訂定本要點。

二、應於工程採購履約過程中設置督導小組之單位或機關如下列:

(一)本府工務處。

二)本府建設處。

三)本府觀光處。

四)本府地政處。

五)本府農業處。

六)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七)南投縣風景區管理所。

八)辦理受本府補助之工程採購之鄉(鎮、市)公所。

非屬前項規定應設置督導小組之單位或機關,仍應依第四點規定頻率辦理督導及抽查驗事宜,如工程主辦人員非工程專業人員或其他因素無法辦理督導及抽查驗作業,得簽報核定後,外聘委員協助辦理,並依規定每次支給出席費;另得視業務需求自行成立督導小組。

三、本府各工程主辦單位由處(局)長或副處(局)長兼任督導小組組長,科長兼任副組長,工程主辦人員為組員,負責各項公共工程督導及抽查驗事宜;鄉(鎮、市)公所由主任秘書(或秘書)兼任組長,工程主辦單位課長兼任副組長,工程主辦人員為組員,負責各項公共工程督導及抽查驗事宜。

督導小組得視需求,由組長指派同單位或機關內其他人員共同參與。

督導方式分為一般督導及專案督導:

(一)一般督導為工程主辦單位人員依業務需要進行督導及抽查驗,或預防性不定期督導,督導紀錄應使用統一格式(如附件一),且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辦理缺失改善,並由工程主辦單位人員追蹤改善進度。

(二)專案督導應依案件需求於簽報核定後辦理。由副組長以上層級擔任領隊,督導委員至少兩位,由組長指派內部主管級人員兼任督導委員,兼任人員為無給職;或視工程性質等特殊需求,外聘查核委員協助專案督導,並依規定每次支給出席費。外聘委員得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委員名單遴聘。

(三)專案督導紀錄得參考工程施工查核紀錄表或自訂格式,經督導小組組員彙整後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辦理缺失改善,並落實追蹤改善進度。

工程督導辦理抽查驗作業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抽查驗作業須出具報告者,其材料試檢驗作業程序及報告判讀程序均應依南投縣政府公共工程材料試(檢)驗要點規定辦理。

(二)抽查驗作業免出具報告者,會同承攬廠商及監造單位於指定時間辦理,抽查驗結果判讀程序仍應依南投縣政府公共工程材料試(檢)驗要點規定辦理。

(三)每次抽查驗結果得做成記錄及拍照存證,製作抽查驗紀錄應使用統一格式(如附件二),如有出具試檢驗報告,應由承攬廠商及監造單位依序判讀後送交主辦單位或機關認定;如有發現缺失,應會同設計、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確實檢討改進。

(四)同一標案同時辦理工程督導及抽查驗作業,如要分別計算執行頻率及次數時,仍應分別記錄於規定格式,以供查核。

四、工程督導頻率如下:

(一)工程預算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標案,每案至少一次一般督導。

(二)工程預算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工程標案,每案至少每月一次一般督導。但停工期間得例外。

(三)工程預算新臺幣五千萬以上之工程標案,每案至少每月一次一般督導,停工期間得例外;每年至少一次專案督導。

(四)機關得視工程特性與需求,增加督導頻率。

工程抽查驗頻率如下:

(一)災修復建工程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定之災修專案列管方式辦理:

1.工程預算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抽查驗比例為百分之五十,如辦理災修復建工程僅一件時,該件為必查驗案件。

2.工程預算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抽查驗比例為百分之十,如辦理災修復建工程僅一件時,該件為必查驗案件。

(二)其他公共工程:

1.工程預算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應每年辦理抽查驗至少一次。

2.工程預算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者,應自行列管抽查驗比例,以落實二級品管制度。

(三)決標金額低於底價八成之工程,應加強抽查驗作業。

五、一般督導應避免流於形式(例:僅檢查工地環境、工程告示牌等),督導項目如下列:

(一)承攬廠商、監造單位人員履約情形(專職品管人員、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等工地履約情形)。

(二)承攬廠商及監造單位品管文件記錄管理情形(材料設備管制總表、檢驗停留點紀錄表、施工日誌及監造報表等記錄情形)(得參考附表A)。

(三)安全衛生環境管理(圍籬、施工架、道路警示標示及管制措施、法定傳染病防疫措施及衛生設備等)(得參考附表B)。

(四)結構設備施工品質(混凝土、鋼筋、模板品質等完成面平整度及美觀性等)。

(五)其他(工程進度、居民反應及變更設計等)。

專案督導項目如下列:

(一)主辦機關現場督導、工程進度掌握及排除施工障礙等情形。

(二)監造單位之監造計畫、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審查紀錄、材料設備管制總表及檢驗停留點抽查驗紀錄、監造報表紀錄、工地職業安全衛生督導紀錄、品質不符之處置及施工進度監督等執行情形。

(三)承攬廠商之品質及施工計畫、材料及施工檢驗、施工自主檢查表紀錄、施工日誌紀錄、施工進度管理及工地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等執行情形(含現場工程品質抽查驗)。

(四)其他經督導委員認定必要之項目。

工程抽查驗項目如下列:

(一)金屬材料檢驗(例材料試驗及隱蔽尺寸查驗,如鋼筋號數、間距、保護層厚度及搭接長度等)。

(二)水泥混凝土檢驗(例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試驗、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度試驗、CLSM抗壓強度試驗及構造物尺寸查驗等)。

(三)瀝青混凝土檢驗。

(四)級配粒料或回填土方檢驗。

(五)其他必要之抽查驗事項。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工程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七、災害準備金搶修(通、險)工程之抽查驗,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