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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地理圖資資料流通供應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計訊字第1020028765號 函
法規體系: 計畫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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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地理資訊之發展,促進資訊資源交流與共享,提供政府機關、學術單位與公營事業機構加值利用,以發揮資源整體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   地理圖資資料供應單位:指地理圖資資料主管之單位。

(二)地理圖資資料:指本府提供之地理資訊資料。

(三)地理圖資資料加值利用:指運用地理資訊系統或相關技術,以地理圖資之全部或部分為底圖,於其上增加、處理或開發相關地理資訊所為之應用。

三、本府提供之地理圖資資料內容及其供應單位如下

(一)   民政處:南投縣道路街廓、南投縣道路中心線、南投縣建物框線、  南投縣地標資料、南投縣門牌號碼。

(二)   建設處:南投縣都市計畫圖檔。

四、申請程序及作業程序

(一)   申請各地理圖資資料得依附表申請流程辦理。

(二)   地理圖資資料供應單位視申請實際需求與使用目的審核同意後提供。

(三)   地理圖資資料流通供應對象包括政府機關、學術單位及公營事業機構等三類。相關圖資供應對象請參閱附表。

五、申請者取得地理圖資資料,應依下列規定使用之:

(一)   依本要點供應之地理圖資資料僅供申請目的使用,不得移作申請目的外使用。

(二)   本府地理圖資資料僅賦予申請者使用權,非經本府之書面許可,不得自行轉錄、轉售或贈與,且不得以加值為由,另行重製或交付他人使用。

(三)   其他涉及安全維護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有關事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六、地理圖資資料供應單位應對其主管之地理圖資資料擬定流通供應加值應用、回饋方式等作業或計畫,並定期檢討修正。

七、本要點所提供資料僅供參考之用,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及行政規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