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觀光,經營管理風景據點(以下簡稱本據點),並對遊客收取使用規費,為管理該收入憑證(以下簡稱票券),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據點指以下區域:
(一) 南投縣竹山鎮梯子吊橋地區及南投市天空之橋地區。
(二) 其他由本府觀光處(以下簡稱觀光處)徵收使用規費之地區。
三、 票券之印製由本府觀光處編列預算辦理,印製前將印製數量及流水號會本府財政處知悉。但若本據點依政府採購法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委外經營,本府得授權委外廠商就其委外期間內自行印製使用,依授權規定辦理不受本要點之規範。
四、 票券具備格式如下:
(一) 收執聯及存根聯,收執聯供遊客收執,存根聯由觀光處備查。
(二) 票面須加蓋本府關防。
(三) 票券須編列流水號,並分別印製於收執聯及存根聯。
(四) 其他經本府評估,認為須列印於票券上各項資訊。
五、 票券由本府觀光處自覓適當地點存放,並設置必要之防盜設施。
六、 觀光處應針對各據點分別編制日報表及月報表供現場管理人填報,並按月彙送觀光處存查。
七、 觀光處於次月五日前彙送前月票券使用及作廢情形,送本府財政處知悉。
八、 本府觀光處得邀集相關單位對票券現場使用情形辦理稽查。
九、 各項票券存根聯,由各據點每月彙送觀光處備查,觀光處並應對存根聯進行抽查或清點。
十、 本要點各項報表、票券存根保存五年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