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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轄管風景據點票券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觀 管字第1020031810號 函
法規體系: 觀光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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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觀光,經營管理風景據點(以下簡稱本據點),並對遊客收取使用規費,為管理該收入憑證(以下簡稱票券),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據點指以下區域:

(一)    南投縣竹山鎮梯子吊橋地區及南投市天空之橋地區。

(二)    其他由本府觀光處(以下簡稱觀光處)徵收使用規費之地區。

三、     票券之印製由本府觀光處編列預算辦理,印製前將印製數量及流水號會本府財政處知悉。但若本據點依政府採購法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委外經營,本府得授權委外廠商就其委外期間內自行印製使用,依授權規定辦理不受本要點之規範。

四、     票券具備格式如下:

(一)    收執聯及存根聯,收執聯供遊客收執,存根聯由觀光處備查。

(二)    票面須加蓋本府關防。

(三)    票券須編列流水號,並分別印製於收執聯及存根聯。

(四)    其他經本府評估,認為須列印於票券上各項資訊。

五、     票券由本府觀光處自覓適當地點存放,並設置必要之防盜設施。

六、     觀光處應針對各據點分別編制日報表及月報表供現場管理人填報,並按月彙送觀光處存查。

七、     觀光處於次月五日前彙送前月票券使用及作廢情形,送本府財政處知悉。

八、     本府觀光處得邀集相關單位對票券現場使用情形辦理稽查。

九、     各項票券存根聯,由各據點每月彙送觀光處備查,觀光處並應對存根聯進行抽查或清點。

十、     本要點各項報表、票券存根保存五年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