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非都市土地違規查報業務督導考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用字第1020103876 號 函
法規體系: 地政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考評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非都市土地違規查報業務之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考評方式如下:

(一)由本府地政處就各鄉(鎮、市)公所辦理非都市土地違規查報業務,予以督導考評。

(二)本項業務督導考評,其督導情形應記載於紀錄表(如附表一),發現缺失事項除當場指正外,應彙集函請各鄉(鎮、市)公所限期改進,各鄉(鎮、市)公所應將改進情形函報本府(如附表二)

三、督導考評項目,由本府地政處配合當年工作計畫執行項目訂定之。

四、督導考評時間如下:

(一)定期督導考評:於每年六月間執行。

(二)不定期督導考評:由本府地政處視業務實際需要辦理。

五、各鄉(鎮、市)公所依本府定期督導考評之成績等第,其獎勵標準如附表三,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有關協(督)辦人員由各該鄉(鎮、市)公所依權責切實檢討並按前開獎勵標準降低一級辦理。

(二)前開獎勵對象,應以實施督導考核年期已辦理非都市土地違規查報業務滿六個月以上者為限,未滿六個月者不予獎勵。

(三)有關獎勵事宜,應於督導考評後由本府簽辦,但各鄉(鎮、市)公所需依第二點規定將改進情形報本府備查後,始得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