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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南投縣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20288422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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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11222日台國(三)字第1010235109B號令「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

二、目的:

(一)為支持婦女婚育,使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並讓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

(二)減輕弱勢家長經濟負擔,提升弱勢幼兒入園率。

三、補助對象:

()參加公立幼兒園辦理之課後留園服務,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幼兒: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

2、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逾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

3、第一目所稱經濟情況特殊者,指經本府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

()收托身心障礙幼兒參與所辦課後留園服務之公立幼兒園。

()本注意事項所稱公立幼兒園,包括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及鄉(鎮、市)立幼兒園。

()本注意事項所稱身心障礙幼兒,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四、辦理原則: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應遵守下列原則:

()課後留園服務非課後才藝班,其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並兼顧生活教育。

()課後留園服務採自願參加方式辦理,不得強迫。

()全園參與人數達十人即得開班;參與人數未達十人,且幼兒家庭確有需求者,應酌降收費開班。

()非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不得領取課後留園相關費用。

()課後留園服務人員資格,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 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課後留園教師助理員資格,準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補助基準及原則:

()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以外日期,參與課後留園服務者,每人每月之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原則。

()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因就讀之附設幼兒園未辦理課後留園服務,而參加所屬 國民小學所辦課後照顧班者,得比照前款規定予以補助。

()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規定之公立幼兒園,園內參與課後留園之身心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置 一名教師助理員,每增加二人,再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實際服務時數予以補助。

()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內,平日課後留園服務補助經費之計算,自下午四時起算,以二小時 為上限;每小時補助上限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 一款每節每位學生收費基準之規定辦理,惟計算方式以服務總時數核算。

()本注意事項之補助期間,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但新生之補助期間,以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至結業離園為止。

()本注意事項補助得依本縣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調降補助額。

六、經費收支:

(一)本服務採長期托育及臨時托育兩種方式辦理,其收費標準如下:

1、長期托育:本服務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每位幼童每月收費計算基準如下:  260×教師數×服務總節數÷0.7÷學生數。

2、臨時托育:本服務得採每日收費或累計收費;每位幼童每日每節收費以新臺幣二十元為原則。

()幼兒參加本服務之退費應依所餘節數之比例退還費用。

()本服務之收費,應以實際辦理天數計算之,每節以六十分鐘計算,費用支付分為鐘點費及行政費兩類。鐘點費(每位教師每節以新臺幣二百六十元計算),以不超過總收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行政費不得逾總收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其支應項目包含水電費、材料費、行政人員加班費、勞健保費、勞退金、資遣費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收費不敷支應時,以支付鐘點費為優先。

()收費應由各園統一製據,一式三聯正式給據,副本留校備查。

()如參加學生人數不足或所收費用不足支付指導教師鐘點費時,得由學校開會共同研商,酌予降低各項支出標準。                                                         

()本服務經費應統籌運用,合理分配,收支公開,並以「代收代付」、「專款專用」方式納入各校會計程序辦理。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公立幼兒園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府申請:

1、 經濟弱勢幼兒身分證明相關資料。

2、 身心障礙幼兒身分證明相關資料。但未申請前點第三款教師助理員補助經費者,得免附。

3、 幼兒園辦理幼兒課後留園服務之實施計畫及經費收支表。

4、 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申請補助經費表。

 ()報送時程:

每年七月一日八月二十九日期間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同年八月二十日前報送。

第一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每年十月十日前報送。

每年一月二十一日二月十日期間及第二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同年四月十日前報送。 ()審查:申請案件經本府轉呈教育部申請審查無誤後,核定補助經費。

八、附則:

()各園在辦理本服務之前,應做好宣導簡章、意願調查(家長同意書)及各項籌備工作,並利用各項活動及會議多加宣導,與家長充分溝通說明,期使家長了解政府美意,發揮政策效益。

()各園辦理留園服務時應特別注意加強校園安全暨幼兒安全之維護及管理。

()本府將不定期考核課後留園服務辦理情形,辦理成績優良者,應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