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田野引火燃燒之管理,防
範火災發生,以維護公共安全,依消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
限。
第三條 縣境內田野引火燃燒非經本府許可,不得為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係指田野引火燃燒之負責人或田野土地之所
有人。
前項申請人應於五日前向本府申請許可後始得引火並負相關法
律責任。
第五條 下列區域、範圍不得申請田野引火燃燒之行為。
一、 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域內,惟經本府消防局洽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二、油庫、油槽、加油(氣)站、公共危險物品曁可燃性高壓
氣體場所等製造分裝處理場所周圍五百公尺範圍內。
三、各級機關學校、醫院(地區醫院以上等級)、養護機構周圍
三百公尺範圍內。
四、高速公路、快速道路、省道或縣道周圍三百公尺範圍內。
五、國家公園區域範圍內。
六、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區域。
第六條 田野引火燃燒應遵行事項:
一、燃燒現場應有專人看管,至完全燃燒完畢,餘燼撲滅無延
燒之虞後始得離開。
二、燃燒周圍應開闢三公尺防火間隔避免延燒之措施,引火時
間限於上午六時後至下午六時前引火。
三、引火人應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範圍暨相關之資訊,
於燃燒前通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或實際管理人。
四、應準備滅火器具。
五、於燃燒前一日傳真或電話通知當地消防單位及本府環境保
護局報備後,始得為之。
第七條 田野引火時應攜帶許可文件方得進行引火燃燒。
第八條 田野引火燃燒之申請文件及程序如下:
一、申請文件:
(一)本縣田野引火燃燒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人民申請案件申請表(如附件二)。
(三)引火四週略圖。
(四)土地所有權狀或租貸契約書等相關資料。
(五)該筆土地之地籍圖、地籍謄本。
(六)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申請程序:
(一)實施燃燒五日前檢具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向本府消防局
提出申請。
( 二)經本府消防局加會本府環境保護局或其他權責單位,
經書面審查符合後,發給許可文件始得為之。
第九條 田野引火燃燒除本辦法規定外,如有違反森林法令、環境保護
法令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者,依相關法規處理。
第十條 違反第二條至第七條規定之行為者,依消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並撤銷、廢止其許可。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