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天燈施放之管理,以維護
公共安全,依消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未
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南投縣轄區任何時間,均全面禁止施放天燈。惟配合地方節慶
或政府重大活動之需,經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 天燈施放之申請應以機關(構)或團體名義為之,並於活動十
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包括活動名稱、負責人基本資料、施放時間、地點
及施放天燈數)。
二、安全防護計畫書。
三、切結書。
四、施放區域警戒圖。
五、施放人員名冊。
六、其他相關文件。
本府為前項之審核得召集有關人員實地會勘,模擬活動狀況,評估安全措施。
第一項應備文件須補正者,經本府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許可審查合格者,由本府發給許可通知;不合規定者,敍明理由,駁回其申請。
第四條 天燈施放活動範圍內,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周圍三百公尺內有易燃物,或妨礙人員、車輛通行。
二、周圍三百公尺內設有石油煉製工廠、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彈藥庫、火藥庫、可燃性氣體儲槽、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三、周圍三百公尺內設有高速公路、快速道路、省道或縣道。
四、人口稠密之商業、住宅區附近。
五、國家公園、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域內。
六、其他足以影響施放安全者。
第五條 違反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者,依消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並撤銷、廢止其許可。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